論知識產權法的環境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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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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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徐亞文,童海超(武漢大學法學院,湖北武漢430072)嚴重損害了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態環境。知識產權法應承擔起應有的環境保護義務,實現知識產權與環境權的互動與融合。通過知識產權法律理念的“綠色”化,加強綠色知識產權的創新與保護;通過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生態化,賦予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專利法以環境保護義務;通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環?;?,建立起綠色專利申請的快速審查制度、環保專利技術的強制許可制度、非環保型專利的無效宣告制度、慎用銷毀產品判令的裁判制度以及綠色專利技術的共享管理制度。
論知識產權法的環境保護義務
【概要描述】徐亞文,童海超(武漢大學法學院,湖北武漢430072)嚴重損害了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態環境。知識產權法應承擔起應有的環境保護義務,實現知識產權與環境權的互動與融合。通過知識產權法律理念的“綠色”化,加強綠色知識產權的創新與保護;通過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生態化,賦予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專利法以環境保護義務;通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環?;?,建立起綠色專利申請的快速審查制度、環保專利技術的強制許可制度、非環保型專利的無效宣告制度、慎用銷毀產品判令的裁判制度以及綠色專利技術的共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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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亞文,童海超(武漢大學法學院,湖北武漢430072)嚴重損害了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態環境。知識產權法應承擔起應有的環境保護義務,實現知識產權與環境權的互動與融合。通過知識產權法律理念的“綠色”化,加強綠色知識產權的創新與保護;通過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生態化,賦予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專利法以環境保護義務;通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環?;?,建立起綠色專利申請的快速審查制度、環保專利技術的強制許可制度、非環保型專利的無效宣告制度、慎用銷毀產品判令的裁判制度以及綠色專利技術的共享管理制度。
童海超(1980―),男,湖北武漢市人,湖北省人民法院法官,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學、知識產權法。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建立,為創新的天才之火澆上了利益之油,有力地推動了人類物質文明的創造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然而,近兩個世紀以來,以工業技術、材料技術和生物技術為代表的知識產權的快速發展,因其對煤炭、石油等資源的大量消耗和對轉基因的大量使用,破壞了人類社會的生態平衡,成為環境污染的罪魁禍首之一。不加限制地賦予知識產權權利人專有性質的權利,必將損害全體公民甚至全人類對生態環境享有的權利。隨著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制定與頒布,目前我國法學界對于適用物權法和債權法保護環境已有了比較深入的研究,但對于如何適用知識產權法保護環境的研究還比較欠缺。本文旨在通過論述知識產權法的環境保護義務,為知識產權與環境權的互動與融合提供理論支撐。
一、知識產權法律理念的“綠色”化日“世界知識產權日”的主題確定為“綠色創新”,旨在知識產權領域里倡導“綠色創新”,強調知識產權對于推進綠色環保技術、產品和品牌的重要作用。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弗朗西斯加利(FrancisGuy)在知識產權日的致詞中進一步闡釋,該組織旨在宣傳建立套平衡的知識產權制度,即:幫助創造和傳播清潔的綠色技術;推廣綠色設計,確保其創造的產品始終無害于生態;創建綠色品牌,以幫助消費者作出選擇。我國學者也提出了可概括為:(1)目的在于激勵綠色技術創新、綠色文化創新和綠色經營創新,促進綠色產品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通過綠色專利和綠色品牌戰略提高企業在低碳經濟中的競爭力;(2)功能上轉向色品牌、綠色創作等。中外學者的以上觀點,無疑是在傳播著一種“綠色”化的知識產權法律理念,即:首先,知識產權的技術創新過程應當是綠色環保的,盡可能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其次,知識產權的技術創新成果應當是無污染的綠色產品或技術;再次,知識產權的技術創新成果應當有助于控制環境破壞和治理環境污染;后,要形成綠色環保的知識產權品牌,既有利于消費者的理性選擇,同時也有利于提升綠色品牌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激勵企業繼續從事環??萍嫉募夹g創新,為社會持續提供不斷創新的綠色技術和產品。
綠色環保類知識產權不僅僅是一個社會問題,而且在國際事務中已經成為事關國家利益的焦點問題。隨著綠色專利技術的發展,減排等環保技術是被發達國家壟斷還是可以為廣大發展中國家共享,幾乎是每屆氣候峰會的爭論焦點之。據氣候專家測算,從2020年開始,發展中國家每年為購買減排專利技術而需要支付的許可費將高達1億歐元,這無疑將成為發展中國家的沉重負擔。早在2008年,中國和世界上不發達國家組成的“77國集團”就曾要求將氣候友好型環境保護技術排除在專利技術的保護范圍之外,但這提議立即遭到了歐洲發達國家的強烈反對,發達國家更加強調的是通過加強綠色專利技術的保護,從而激勵私營企業的投資與創新②。與此同時,中國與東盟國家等其他發展中國家之間涉及環境保護的知識產權摩擦也一直不斷,有的中國企業因涉及此類侵權被當地執法機關給予了嚴厲處罰,而另一些擁有綠色知識產權的中國企業卻因遭受他國競爭對手惡意侵權而無法得到有效的救濟。在國內,環保類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也日益受到關注。一些企業和個人在環保技術巨大市場的吸引下,投資研發了具有節能和環保功能的新型技術并申請了專利,在其專利權遭到競爭對手侵犯后,進行了積極的訴訟維權。例如,一種名為“替代木制品的環保屋頂預制件”的發明專利的權利人正在湖北地區進行積極的維權。
知識產權和環境權是現代社會的兩項重要的新型權利,兩種權利之間的沖突源于權利定位的差異。知識產權在本質上是種私權,雖有定的人身權利的屬性,但主要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以保護個體的財產性權利為核心,以此激勵社會創新,產生更加有的智力成果,從而不斷擴大權利人的經濟利益。然而,在某種意義上,這種以財產權為核心的權利體系正是產生環境問題的根本原因。人們對于私權利益的追逐,必然會忽視人類整體的生態環境。環境法自產生之初,即是為了克服和防止人們在擴張私權的活動中引起的對環境不利的影響,從而促進人類與環境的協調發展,維護人們在舒適的環境中生存與發展的權利――環境權。
如果說知識產權法是以權利為本位的私法,那么環境法則是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社會法,知識產權和環境權之間的沖突,在本質上即是個體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
在筆者看來,知識產權和環境權雖有沖突,但二者完全可以實現有機融合,共同造福于人類的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其關鍵在于實現知識產權法律理念的度對于包括生物多樣化等環境權在內的人權保護的不利影響,提出了知識產權本身是一項重要的人權,知識產權制度要有利于環境權等人權保護的重要觀點。知識產權本身不是人與自然對立的始作俑者,人們為創造新的知識產權成果,無節制地向大自然索取和消耗資源,這才是知識產權的環境問題的根源所在。知識產權法律理念的“綠色”化,要求人們在知識產權制度的設計中,一方面要逼制環境污染型知識產權成果的產生,使知識產權這私權的行使不致于侵害環境保護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引導環保型知識產權成果的創造,通過激勵環??萍嫉募夹g創新,實現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個體利益與社會公眾環境保護的公共利益的協調一致。
二、知識產權法律義務的生態化知識產權的本質是在法律上賦予權利人一種壟斷性質的權利,傳統知識產權法關注的重點在于對于權利的保護,這種“以所有為中心”的主題關注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法律關系,而忽略了人與自然關系的協調,沒有將知識產權與生態環境的關系納入其調整范圍。隨著環境權的興起,公民要求法律在調整各種關系時,必須優先保障其享有適宜自身生存和發展的良好生態環境的權利,這種“生態優先原則”要求各類知識產權法實現法律義務的生態化。
之范疇,這一點并無過多爭議。著作權與商標權、專利權有著顯著的不同,后者屬于經過國家授權才能依法享有的權利,而著作權卻是一種自然天成的權利,即只要著作權作品創作完成,作者即享有權利,無須任何國家主管部門或他人授權。但是,著作權本身即兼有“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的雙重屬性:方面,著作權人有權利積極地自行行使其著作權,此之謂“積極權利”;另一方面,著作權人有權利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行使其著作權,此之謂“消極權利”。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并不意味著著作權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行使權利,如果有害于環境保護等公共利益,著作權人即便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也不得行使其權利。在今后著作權法的修訂中,有必要對建筑和雕塑類作品的著作權行使賦予明確的環境保護義務,規定此類作品若存在污染環境問題,其作者只享有署名權、修改權、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人身權,而不得行使復制權、發行權、許可權、轉讓權等獲得經濟利益的著作財產權;還可以進一步加大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對于嚴重污染環境的作品,甚至可以將其排除出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以此來促使建筑設計單位在建筑設計中切實貫徹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的同時設計制度④。
?。ǘ┥虡I標識權法律義務的生態化我國的商業標識權主要由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商標的構成要素,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可視性標志。”在消費者日益關注產品節能環保的時代,為突出產品的環境友好性,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傾向于選擇使用以綠色為商標的主體顏色。以麥當勞公司為例,該公司的“M”字雙拱形徽標的底色即為傳統的紅色,但2009年德國和奧地利的麥當勞公司率先發動了“顏色革命”,將已使用了半個世紀的麥當勞“M”
字雙拱形徽標的紅色底色替換成綠色,這是麥當勞尊重環境的宣示⑤。在我國,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已經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了現在公眾常見的“綠色食品商標”,從而使綠色食品的標識受到了商標法的保護。在家用電器市場上,大量的電器貼有“中國能效標識”,標明該型號電器的節能等級,以供消費者在選購時?,F在的問題是,我國商標法并未將綠色商標規定為環保型產品和服務的專用商標,這在客觀上為環境污染型的產品和服務注冊為綠色商標提供了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該條款規制的內容為虛假宣傳,但遺憾的是,其并未對經營者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綠色環保標志的虛假宣傳行為作出規制,以至于市場上出現了大量名為綠色環保、實為環境污染的商品進行大量虛假宣傳卻無法規制的現象。因此,在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必要對商業標識的環境保護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即在商標法中規定綠色商標為“環境友好型”產品和服務的專用商標,凡注冊使用綠色商標的商品和服務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行業節能環保的標準;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應規定“環保節能”的虛假宣傳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市場經營者的“環保節能”類虛假宣傳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ㄈ@麢喾闪x務的生態化曰本學者高倉成男認為:“環境問題不僅與技術有著密切關系,而且與以專利為中心的知識產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陳慈陽也認為:“在現代科技暨工業社會中,環境保護為密切關聯的法規范族群是科技法。因為一方面許多環境損害發生之原因皆來自科技之運用,例如工廠與汽車所造成空氣污染等,另一方面又如欲有效排除環境污染與損害,亦須透過環境保護科技的發展與運用。”(P56)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汽車、火車、飛機等產品的發明,消耗了大量的石油、煤炭等資源,其排放物導致大氣層中二氧化碳的含量驟增。專利權的不當行使是造成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部分專利產品本身就是耗能大戶和排污大戶。我國專利法第五條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據此,有害于環境的發明創造理當屬于妨害公共利益的范疇,依據該條款的規定,不應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使用,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我國專利局1993年版審查指南對專利實用性中“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的要求作了舉例規定:“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提出申請之日,其產生的經濟、技術和社會的效果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預料到的。同現有技術相比,這些效果應當是積極的和有益的。例如,質量改善、產量提高、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
2001年版審查指南將以上列舉式規定修改為授權的專利不得“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嚴重污染環境、嚴重浪費能源或資源,損害人體健康。但是,2006年版和2010年版的授權中對專利的環保因素作出審查。筆者認為,環境保護不僅是社會公德,而且還是公共利益,是所有法律尤其是專利法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因此,在專利授權中,除了傳統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個要素之外,還有必要增設”環保性“為專利授權要件,這樣才能確保得到授權的專利不僅是創新的和有用的,而且還是環保的。
三、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環?;h境治理中的中國問題在于政府失靈,即國家的立法選擇、執法選擇和司法選擇出現的錯位導致對社會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甚至損害。解決以上問題,要求我國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中貫徹環境保護的理念。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環?;瘎菰诒匦?,尤其是與環境保護具有極大關聯性的專利制度,必須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革或完善。
?。ǘ┙h保專利技術的強制許可制度為維護公共利益,防止專利權的過度壟斷,些國家在專利法中規定了在緊急狀態下或非常情況時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制度。目前,強制許可制度在藥品專利上的應用相對較多,例如,巴西等發展中國家為維護本國貧困艾滋病患者的利益,在與西方國家的藥品公司談判未果后,即采取強制許可迫使其降低此類關系到眾多貧困患者生命健康的藥品的價格?;谕瑯拥牡览?,環保專利的專利權人的權利固然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以激勵企業或個人積極從事環保技術的投資與創新,但如果享有環保專利的權利人置眾多的環境污染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利益于不顧,而是一味地通過抬高環保專利技術或產品的價格獲取經濟利益,那么國家在面臨海洋污染或河流污染等緊急狀態時,完全可以通過環保專利技術的強制許可制度,給予實施環保類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迫使專利權人以合理的使用費將環保專利許可給需要者使用。
?。ㄈ┙⒎黔h保型專利的無效宣告制度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按照專利法規定程序授予的專利權當然有效,但如果因審查失當使得不該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授予了專利權,那么必將使公眾喪失了自由享用該項技術的合法權利。為彌補專利授權中可能出現的差錯,世界各國都建立了專利權的無效宣告制度。按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該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筆者認為,在現有的專利無效宣告制度的基礎上,完全可以建立非環保型專利的無效宣告制度,即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專利權的授予會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環境保護的公共利益,都可以以危害環境為由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這種制度實際上也帶有公益訴訟的性質。當然,在非環保型專利的無效宣告程序中,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提供專利產品違反國家強制性節能減排標準或者專利產品、方法已經造成實際環境污染的證據,以防止惡意的請求人借無效宣告程序影響專利權人正常行使專利權。
?。ㄋ模┙⑸饔娩N毀產品判令的裁判制度在專利和商標侵權訴訟中,原告的訴訟請求通常包括判令銷毀被告的侵權產品這項,在司法實踐中,有相當部分認定侵權成立的案件,法院也實際支持了銷毀產品的訴請。但是,也有法院意識到,銷毀產品往往既不節約、也不環保,在不銷毀產品即可以制止侵權的情況下,一般以不判令銷毀產品為宜。例如,在湖北省人民法院終審的關文寶、東莞宏利木品廠有限公司訴浙江武義宇亨門業有限公司、胡月亮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法院就認為,因被控侵權產品是金屬安全門,只要剔除該被控侵權產品上的被控侵權標識即可達致停止侵害的目的,而判令銷毀該被控侵權產品不僅造成資源浪費,而且成本過高,且不環保,故、二審法院均未支持原告關于銷毀被告侵權產品的訴請⑧。以上案例說明,出于環保和節約的考慮,在專利和商標的侵權訴訟中,有必要建立慎用銷毀產品判令的裁判制度,一般情況下應將銷毀產品作為處置侵權產品的后方式。
?。ㄎ澹┙⒕G色專利技術的共享管理制度2010年5月,韓國知識產權局正式啟動了供有關綠色專利技術的知識產權信息,通過收集匯總和集中發布綠色知識產權信息,提高全國的“環境友好型”產品的設計研發能力⑨。在此之前,IBM等公司即在發起了“生態專利共享計劃”,倡議企業捐贈環保專利,使享有環保專利的企業能與他人分享其專利技術成果。該計劃得到了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和一些世界企業的支持,IBM、諾基亞、索尼等公司均捐贈了環保專利。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此類綠色專利技術的共享管理制度,但作為個政府主導型的國家,我國政府適時推動綠色專利的共享工作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號召并鼓勵國內大型企業研發并共享環保專利,對于我國建立創新型國家和社會具有十分重要和積極的意義。具體而言,國家知識產權局可在其網站上建立“環保專利共享專區”,集中發布專利權人捐贈的環保專利供全社會共享,捐贈專利既是對社會環境保護的貢獻,對于專利權人也有宣傳作用,此類專利共享制度可以激勵大型企業積極捐贈環保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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